9月18日,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六大部委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继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后的首个区域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该地区治理大气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目标,《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这些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此外,《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细则》提出,到2017年底,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河北省到2017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山西省到2017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山东省到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对此,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曾解释,之所以对山西和内蒙古没有提出煤炭净减少的要求,是因为它们需要对整个京津冀地区供电。
在9月18日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环保部与六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在会上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