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同时,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完善区域限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
截至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其中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而这些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对此,《意见》提出的约束政策还包括: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强化对过剩项目的土地管理;对过剩行业加强信贷约束;财政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意见》提出,不同行业实行不同政策,进行分业施策,针对性提出政策。
2015年底前淘汰电解铝行业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
钢铁行业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意见》还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