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通知》指出,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在适用税率方面,《通知》明确: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通知》明确,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此外,《通知》还对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稀土、钨、钼资源税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其他征管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