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保部于日前印发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据了解,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将被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此外,《规定》还列出了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