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名录》的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得相关规定;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修订后的《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名录》将废铅蓄电池的初端收集、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环节纳入豁免范畴,即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在由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再向处置单位运输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满足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运输工具,而不强制使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时,在利用过程中也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