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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5-01-01 00:00 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410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2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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