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节选)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9-01-01 10:40 来源: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共七个章节,跟有色金属有关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