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下只摘录河南电价调整情况)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河南省2分钱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河南省0.3692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为:河南省0.2389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河南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均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
三、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河南省2.67分钱。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