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各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要求,为做好与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我委对各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节能量计划指标进行了分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计划指标的确认和核定。我省重点耗能企业数量多、能耗大,通过分解年度节能量计划指标,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能够有效督促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促进全省年度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按照《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的要求,省政府每年要与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各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按照此次分解下达的年度节能量计划指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上签字,一式两份,于6月13日前报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
三、关于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按照省政府要求,各省辖市政府每年应与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请各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其余企业,按照最终核定的年度节能量计划指标,由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上签字,于6月13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其他
1、对已关停、属关停对象、停产整顿和因行业特殊原因增加能耗,并经省辖市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企业,不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但该企业所承担的“十一五”节能量应由各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到其他企业承担。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如与当地省辖市政府已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原节能目标责任书继续有效,并按照此次统一要求重新签订。除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以外的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已经与当地省辖市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节能量计划低于此次要求的,以此次指标计划为准重新签订;签订节能量计划高于此次要求的,以原指标计划为准;签订节能目标如以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能源消费总量为主要内容,应按照此次下达的节能量计划指标为准重新签订,原节能目标责任书同时有效。
3、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样式、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和印制,其余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样式、内容由各省辖市参照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