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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7-01-01 15:45 来源:
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被取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贸擦的商品出口退税率将进一步降低。这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是我国在今年数次调整相关商品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又一次大规模调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据悉,未经锻轧的非铝合金(铝锭)及铝材制品,在2006年铝材出口退税率为11%到8%不等,此次调整后,铝条、杆、型材、铝丝、铝合金丝等产品出口零退税。钼矿砂及钼矿石,2006年退税率为10%,此次调整后,零退税。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性材及其他铅制品,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锌版及其他锌制品,钨丝及钨制品,钼丝及钼制品,锻轧镁、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他镁制品均调整为5%的出口退税。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李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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