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出2006年第40号公告,《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出台。
《条件》分别从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对铜冶炼行业提出了要求。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
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在矿产粗铜熔炼工艺和装备方面,依法立即淘汰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