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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煤电价格联动实施方案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5-01-01 00:00 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以发改物价[2004]2909号文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意见的通知》。

鉴于当前煤炭、电力供应紧张,“市场煤”和“计划电”价格矛盾突出,《通知》明确规定:在基础价格方面,要求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月至11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煤价变动量×转换系数,其中,转换系数=(1-消化比例)×供电标准煤耗×7000/天然煤发热量×(1+17%)/(1+13%);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上网电价调整标准×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1-输配电损耗率)。

《通知》指出: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的联动将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销售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除居民电价外,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通知》规定: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明确界定电网输配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输配电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若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而煤电价格联动实施的区域,由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对于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

《通知》规定: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特别是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在煤炭价格发生剧烈、大幅度波动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将有权依据《价格法》,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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