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分五章三十六条。五章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