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4-01-01 00:00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于2004年11月4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八大项,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其他债权处理原则,收购标准,债权计算标准,收购工作程序,收购资金的筹集,各方责任其它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法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止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0.44027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