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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4-01-01 00: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9月17日签署国务院令第419号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五章,即总则、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附则。共44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帐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的目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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