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20日发出通知:市属企业改制后实行属地管理。
《通知》规定:对市属已改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即把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权移交给县(市)、区政府,包括企业党政关系、资产、生产运行协调、社会事务等方面。
《通知》还规定:需要移交的改制企业包括:2004年8月底,已完成改制或实施兼并、出售、破产收购,且退出国有的原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2004年8月底以前已完成改制的原市属集体企业,以及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创办的、已完成改制的集体企业。
《通知》指出:实行属地管理后,各县(市)、区税收基数不予调整。企业移交后,其社会统筹和养老保险收支渠道暂时维持不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合同移交企业主管部门对移交企业的社会保障金进行测算,制定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企业改制遗留的房产过户问题,市财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尽快落实。改制企业代管的生活资产,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移交,由接收企业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或房产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