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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4-01-01 00: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以法释[2004]10号文下发,并于2004年8月10日公告。此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规定》共二十条。

《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规定》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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