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04年9月5日前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还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
《通知》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对于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通知》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通知》还规定: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标发行。同时,中国证监会证监[1999]8号文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