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国家工信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准入条件》还对项目建设条件、企业生产布局、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全文资料可在“中原有色网”查阅。
(中原有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