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落实《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
通知还要求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并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